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38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陳靜儀
被 告 忠義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時依其請求
債權金額新台幣(下同)000000元,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嗣原告於民國(下同)102年7月18
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253966元,有該
陳報狀在卷
可憑,故
依原告擴張後請求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本院
乃於
102年7月26日
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餘額1650元,並經記明言詞辯論筆錄,且
製發繳費單命原告繳納,經原告訴訟代理人簽名確認在卷無
誤,原告自有依法補繳
上開裁判費餘額之義務。
三、
詎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
告固僅就擴張後請求金額未補繳裁判費,
惟原告擴張前、後
請求金額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本院無從
予以割裂裁判,故
應駁回原告全部訴訟,
附此敘明。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