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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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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簡字第 13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3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康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永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順泰蜜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3,590元,應徵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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