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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簡字第 14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477號 原   告 福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怡 訴訟代理人 李後義 被   告 宏喆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偉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三 時五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且請原告於五日內呈報 「關於收受客戶要求變更設計之通知」之日期、通知方式及其具 體內容暨客戶名稱、送達處所等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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