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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簡字第 14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148號 原   告 賀冠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秀足 訴訟代理人 蔡易澐 被   告 魏耀旗 訴訟代理人 李碧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柒萬陸仟陸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 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柒萬陸仟陸佰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爭執要旨: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下 稱系爭支票),票面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376,600元, 屆期於民國101年11月12日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爰依票 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 二、被告則以:伊於101年8月24日為擔保原告對伊包括系爭支票 在內之所有債權,而簽發票面金額合計1,980,000元之本票 共21紙予原告,原告口頭承諾不會提示系爭支票,伊亦承諾 自101年9月底前每月按月給付5萬元清償,嗣因101年9月30 日為中秋節,被告未及付款,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子即訴 外人蔡易澐於翌日即同年10月1日下午至被告工廠要求機器 產品抵償,伊因而被迫以公司所有之F-16磨豆研磨機2台、 麵團出爐架3台及產品抵償債務,積欠貨款尚餘1,904,790元 ,是原告已將本件票款債權讓與蔡易澐,且因供抵償之機器 及產品已值8萬多元,故未再按月給付5萬元予原告;後原告 又要求伊讓渡國有水利地承租權以提供債務之擔保,雙方協 商不成,原告因而提示系爭支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 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簽發系爭支票用以清償其積欠原告之貨款,經 提示而未獲付款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 ㈡被告雖抗辯系爭票款債權已讓與給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子 即蔡易澐,惟查蔡易澐僅係代原告向被告請求清償,並無債 權讓與之情事,此外被告亦未舉證證明以實其說,上開抗辯 委無足採。又兩造合意原告暫不提示系爭支票,但被告應自 101年9月底按月償還5萬元,為兩造所不爭執(參102年4月12 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而被告亦自承於101年9月底因逢中 秋節未能按時清償5萬元(參102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 頁),兩造既約定被告應於101年9月底前按月清償5萬元,被 告即應受上開約定拘束,縱101年9月30日為中秋節亦不應影 響雙方上開清償期之約定,況101年9月30日本係星期日之假 日,有本院職權列印101年9月份萬年曆資料1份在卷可證, 是被告抗辯因101年9月30日為中秋節因而未能按時清償原告 5萬元,不足為採。故被告未能依約按時按月清償5萬元,原 告自得將系爭支票逕予提示付款至明。 ㈢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執票人於第130 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 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 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 ,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31條第1項前段及第133條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經屆期於提 示期限內提示未獲付款,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票款376,600元,及按附表所示各票面金額分別自其提示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無不合,酌定相當之擔保 金額予以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080元 (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 發票日 │ 付款人 │ 票 號 │ 票面金額 │ 提示日 │ │ │ │ │ │ (新臺幣) │(即利息起算日)│ ├──┼──────┼──────┼─────┼─────┼────────┤ │⒈ │101年9月4日 │合作金庫商業│DG0000000 │186,600元 │ 101年11月12日 │ │ │ │銀行烏日分行│ │ │ │ ├──┼──────┼──────┼─────┼─────┼────────┤ │⒉ │101年9月22日│合作金庫商業│DG0000000 │190,000元 │ 101年11月12日 │ │ │ │銀行烏日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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