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148號
原 告 賀冠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秀足
訴訟代理人 蔡易澐
被 告 魏耀旗
訴訟代理人 李碧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2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柒萬陸仟陸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
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柒萬陸仟陸佰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
兩造爭執
要旨: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下
稱
系爭支票),票面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376,600元,
屆期於民國101年11月12日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
爰依票
據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
二、被告則以:伊於101年8月24日為擔保原告對伊包括系爭支票
在內之所有
債權,而簽發票面金額合計1,980,000元之
本票
共21紙予原告,原告口頭承諾不會提示系爭支票,伊亦承諾
自101年9月底前每月按月給付5萬元清償,
嗣因101年9月30
日為中秋節,被告未及付款,原告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子即訴
外人蔡易澐於
翌日即同年10月1日下午至被告工廠要求機器
產品抵償,伊因而被迫以公司所有之F-16磨豆研磨機2台、
麵團出爐架3台及產品抵償債務,積欠貨款尚餘1,904,790元
,是原告已將本件票款
債權讓與蔡易澐,且因供抵償之機器
及產品已值8萬多元,故未再按月給付5萬元予原告;後原告
又要求伊讓渡國有水利地承租權以提供債務之擔保,雙方協
商不成,原告因而提示系爭支票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
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簽發系爭支票用以清償其積欠原告之貨款,經
提示而未獲付款
等情,
業據原告提出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各1
紙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
堪信為真實。
㈡被告雖抗辯系爭票款債權已讓與給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子
即蔡易澐,
惟查蔡易澐僅係代原告向被告請求清償,並無債
權讓與之情事,此外被告亦未舉證證明
以實其說,
上開抗辯
委無足採。又兩造
合意原告暫不提示系爭支票,但被告應自
101年9月底按月償還5萬元,為兩造所不爭執(參102年4月12
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而被告亦
自承於101年9月底因逢中
秋節未能按時清償5萬元(參102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
頁),兩造既約定被告應於101年9月底前按月清償5萬元,被
告即應受上開約定
拘束,縱101年9月30日為中秋節亦不應影
響雙方上開清償期之約定,況101年9月30日本係星
期日之假
日,有本院職權列印101年9月份萬年曆資料1份在卷
可證,
是被告抗辯因101年9月30日為中秋節因而未能按時清償原告
5萬元,不足為採。故被告未能依約按時按月清償5萬元,原
告自得將系爭支票逕予提示付款至明。
㈢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
所載文義負責;執票人於第130
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
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
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
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
,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31條第1項前段及第133條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經屆期於提
示期限內提示未獲付款,原告依票據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票款376,600元,及按附表所示各票面金額分別自其提示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
核無不合,酌定相當之
擔保
金額
予以准許。
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證據,
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080元
(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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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日 │ 付款人 │ 票 號 │ 票面金額 │ 提示日 │
│ │ │ │ │ (新臺幣) │(即利息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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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101年9月4日 │合作金庫商業│DG0000000 │186,600元 │ 101年11月12日 │
│ │ │銀行烏日分行│ │ │ │
├──┼──────┼──────┼─────┼─────┼────────┤
│⒉ │101年9月22日│合作金庫商業│DG0000000 │190,000元 │ 101年11月12日 │
│ │ │銀行烏日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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