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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簡字第 14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4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清玉美味有限公司原清玉茶行 法定代理人 王柄弦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何昇鴻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不利於   上訴人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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