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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簡字第 18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887號 原   告 宇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千惠 被   告 集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光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5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6月28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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