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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簡字第 19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913號 原   告 怡鎂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意 訴訟代理人 洪嘉吟 被   告 欉上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被告何茂松」記載,應更正為「 被告欉上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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