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1925號
原 告 鈺豪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敏雄
被 告 許淑玲即高峰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許秋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16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陸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其中新臺幣伍仟陸佰肆拾元由
被告負擔,餘新臺幣陸佰肆拾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壹萬陸仟
貳佰壹拾伍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0 年11月2 日起陸續向伊承租18公
尺直臂履帶式高空作業車、12公尺直臂履帶式高空作業車、
36公尺直臂履帶式高空作業車、25公尺直臂輪胎式高空作業
車等機具,依約被告應給付租金及維修費,
詎被告僅給付部
分款項,
迄仍積欠伊新臺幣(下同)57萬5,123 元未清償,
又高峰工程行於100 年12月12日前負責人原為訴外人劉珮茹
,
惟依
系爭租約第9 項,被告身為合約代表人,就劉珮茹擔
任負責人時所生之租金亦應
連帶給付,然
迭經催討均未獲置
理,
爰依法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7
萬5,123 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固有向原告承租系爭機具,租金總共110 萬元
,然伊已清償101 年11、12月的帳,僅未付102 年1 、2 月
之帳款,且經伊核算原告請求金額多計算一台機具之租金等
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一)
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
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
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租賃憑單、機械租賃合約書
、送貨單、服務報告表、出貨明細等件為證(如附表一記
載之頁數所示),自
堪信為真正。被告雖辯稱原告主張之
金額不符乙節,然本院於102 年10月22日、11月12日及12
月5 日言詞辯論程序屢次當庭命其限期就原告主張之金額
表示意見(見本院卷第47頁、第52頁背面、第68頁背面)
,被告均未遵期提出書狀或相關證物供本院審酌,僅一再
泛稱帳對不上來
云云,本院即無從認被告所辯為可採。
(二)按獨資經營之商號既
非法人,又非
非法人團體,於實體法
上無
權利能力,於訴訟法上亦無當事人能力,以
獨資商號
名義所為
法律行為或訴訟行為,實係獨資經營者個人所為
,司法實務
乃將獨資經營者與獨資商號視為一體,並記載
為「○○○即○○商號」(最高法院42年台抗字第12號、
43年
台上字第601 號、44年台上字第271 號判例意旨
參照
)。則獨資商號實係以獨資經營者為真正權利主體,若經
營者有變動,權利主體不同,所生權利義務互不相涉,無
從命後一權利主體承擔前權利主體之
債權債務。
經查,被
告原負責人為劉珮茹,
嗣於100 年12月23日變更負責人為
許淑玲,有被告商業登記抄本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5、
36頁),是兩者權利主體實有不同。而於負責人變更前高
峰工程行已向原告承租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機具,
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租賃關係之合約代表為許淑玲
,且租賃
期間自100 年11月2 日起至101 年8 月2 日、租
用地點均為址設彰化縣○村鄉○○路○○號之比雅久工廠,
且被告亦
自承有支付租金,
堪認許淑玲於擔任高峰工程行
負責人時已有繼受該租賃關係之意,況依系爭合約編號00
0064號租賃憑單第9 項約定:「合約代表、交機簽收人與
承租人副本合約所訂條款連帶保證責任,承租人對
第三人
負告知義務。」是原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租賃關係
所生之租金,自得向被告請求之。至如附表一編號2 、3
所示之租賃關係既於負責人變更前即已因租期屆滿而消滅
,且非由許淑玲所代表簽立,此部分自應由劉珮茹自行負
責,原告主張獨資更換負責人應就原先已發生之債務概括
承受,故被告亦應給付云云,乃屬於法無據。準此以言,
原告主張被告依約本應給付143 萬8,557 元(含
營業稅5%
,元以下四捨五入)部分,即屬正當。又原告自承被告已
清償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其中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4
萬5,000 元係用以清償如附表一編號1 租賃關係之租金,
有該租賃憑單
可佐(見支付命令卷第6 頁),而如附表二
編號2 所示之金額3 萬元係於負責人變更為許淑玲前即已
給付,衡情應係就如附表一編號2 、3 所示之租賃關係為
清償,與
本件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租金
無涉,此部分即
無庸扣除
,從而被告尚應給付原告之金額應為51萬6,215 元(計算
式:0000000 -00000 -000000-00 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516215)。
(三)被告另辯稱已清償101 年11、12月的帳款云云,此為原告
所否認,且被告迄
言詞辯論終結前皆未舉證
以實其說,本
院亦無從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又被告辯稱原告計算多一
台機器云云,固提出車輛(進入~退出)秩序表為憑,然
該資料係手寫製作,復未記載製作人,且與原告提出之資
料不合,其真實性即有可疑,而為本院所不採。
(四)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
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
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原告請求被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即102 年3 月30日(見支付命令卷第50頁)起,按年
息5%計付遲延利息,
核無不合。
四、
綜上所述,原告訴請被告給付51萬6,215 元,及自102 年3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為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就原告勝
訴部分應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爰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證據,
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附表一:(應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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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項目 │租用日期 │請求金額 │合約編號│送貨單編號│
│ │ │ │ ├────┼─────┤
│ │ │ │ │證據出處│證據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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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8M橡膠履帶 │100年11月2日至 │租金:431,342元 │000064 │000123 │
│ │高空車租金 │101年8月2日 │去程運費:3,000元 ├────┼─────┤
│ │ │ │回程運費:3,500元 │本院1925│支付命令卷│
│ │ │ │ │號卷第62│第15頁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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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2M輪胎式高 │100年11月9日至 │租金:54,674元 │000033 │000124 │
│ │空車租金 │100年12月19日 │去程運費:3,000元 ├────┼─────┤
│ │ │ │回程運費:3,000元 │本院1925│支付命令卷│
│ │ │ │ │號卷第14│第16頁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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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2M輪胎式高 │100年11月26日至 │租金:18,000元 │000068 │000640 │
│ │空車租金 │100年12月4日 │去程運費:3,000元 ├────┼─────┤
│ │ │ │回程運費:3,000元 │支付命令│彰院3516號│
│ │ │ │ │卷第7 頁│卷第2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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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6M高空車租 │101年2月1日至101│租金:32,000元 │000074 │ │
│ │金 │年2月8日 │去程運費:6,000元 ├────┼─────┤
│ │ │ │回程運費:6,000元 │支付命令│ │
│ │ │ │ │卷第8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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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5M高空車租 │101年2月9日至101│租金:42,174元 │000075 │000084 │
│ │金 │年2月19日 │去程運費:6,000元 ├────┼─────┤
│ │ │ │回程運費:6,000元 │支付命令│支付命令卷│
│ │ │ │ │卷第9 頁│第1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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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2M履帶式高 │101年4月11日至 │租金:39,990元 │000082 │ │
│ │空車租金 │101年5月10日 │去程運費:3,500元 ├────┼─────┤
│ │ │ │回程運費:3,500元 │支付命令│ │
│ │ │ │ │卷第1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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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8M履帶式高 │101年4月20日至 │租金:49,600元 │ │000330 │
│ │空車租金 │101年5月20日 │去程運費:3,500元 ├────┼─────┤
│ │ │ │回程運費:3,500元 │ │支付命令卷│
│ │ │ │ │ │第1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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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2M履帶式高 │101年5月22日至 │租金:27,993元 │0000000 │000336 │
│ │空車租金 │101年6月11日 │去程運費:3,000元 ├────┼─────┤
│ │ │ │回程運費:3,500元 │支付命令│支付命令卷│
│ │ │ │ │卷第11頁│第2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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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2M履帶式高 │101年5月22日至 │租金:368,330元 │0000000 │000336 │
│ │空車租金 │102年3月7日 │去程運費:3,000元 ├────┼─────┤
│ │ │ │回程運費:3,500元 │支付命令│支付命令卷│
│ │ │ │ │卷第11頁│第2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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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2M履帶式高 │101年6月25日至 │租金:7,998元 │0000000A│000342 │
│ │空車租金 │101年6月30日 │去程運費:3,500元 ├────┼─────┤
│ │ │ │ │支付命令│支付命令卷│
│ │ │ │ │卷第12頁│第2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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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8M履帶式高 │101年7月18日至 │租金:25,600元 │0000000A│000347 │
│ │空車租金 │101年8月2日 │去程運費:3,500元 ├────┼─────┤
│ │ │ │回程運費:3,500元 │支付命令│支付命令卷│
│ │ │ │ │卷第13頁│第2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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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1M履帶式高 │101年7月28日至 │租金:88,664元 │0000000A│000348 │
│ │空車租金 │101年9月4日 │ ├────┼─────┤
│ │ │ │ │支付命令│支付命令卷│
│ │ │ │ │卷第14頁│第2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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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2M輪胎式高 │101年9月24日至 │租金:30,659元 │ │000627 │
│ │空車租金 │101年10月17日 │去程運費:3,000元 ├────┼─────┤
│ │ │ │回程運費:3,500元 │ │支付命令卷│
│ │ │ │ │ │第2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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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2M輪胎式高 │101年9月24日至 │租金:85,322元 │ │000627 │
│ │空車租金 │101年11月26日 │去程運費:3,000元 ├────┼─────┤
│ │ │ │回程運費:3,500元 │ │支付命令卷│
│ │ │ │ │ │第2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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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9M取臂式高空│101年12月7日至 │租金:7,500元 │ │000553 │
│ │車租金 │101年12月9日 │去程運費:3,500元 ├────┼─────┤
│ │ │ │回程運費:3,500元 │ │支付命令卷│
│ │ │ │ │ │第2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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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2M輪胎式高 │101年12月25日至 │租金:30,682元 │ │000645 │
│ │空車租金 │102年1月16日 │去程運費:3,500元 ├────┼─────┤
│ │ │ │回程運費:3,500元 │ │支付命令卷│
│ │ │ │ │ │第3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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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計:1,447,5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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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項目 │日期 │金額 │出貨單號 │
│ │ │ │ ├─────────┤
│ │ │ │ │證據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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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維修費 │101年2月16日 │10,000元│101048 │
│ │ │ │ ├─────────┤
│ │ │ │ │彰院2999號卷第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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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維修費 │101年7月30日 │4,000元 │101210 │
│ │ │ │ ├─────────┤
│ │ │ │ │彰院2999號卷第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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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維修費 │101年10月5日 │2,000 元│101259 │
│ │ │ │ ├─────────┤
│ │ │ │ │彰院2999號卷第37頁│
├──┼──────┼────────┼────┼─────────┤
│20 │維修費 │101年11月6日 │12,000元│101293 │
│ │ │ │ ├─────────┤
│ │ │ │ │彰院2999號卷第37頁│
├──┴──────┴────────┴────┴─────────┤
│ 小計:17,200元│
└─────────────────────────────────┘
折讓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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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出貨單號│金額 │備註 │證據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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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1095 │-10,000元│租金折讓(25M/36M) │彰院2999號│
│ │ │ │ │卷第3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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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已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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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支付日期 │金額 │支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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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年11月2日 │ 45,000元│現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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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0年11月15日 │ 30,000元│現金 │
├──┼───────┼─────┼──────────┤
│3 │101年1月18日 │ 100,000元│支票票號YCA0000000 │
├──┼───────┼─────┼──────────┤
│4 │101年3月29日 │ 103,000元│支票票號YCA0000000 │
├──┼───────┼─────┼──────────┤
│5 │101年3月29日 │ 103,000元│支票票號YCA0000000 │
├──┼───────┼─────┼──────────┤
│6 │101年5月11日 │ 144,000元│支票票號YCA0000000 │
├──┼───────┼─────┼──────────┤
│7 │101年6月21日 │ 105,147元│支票票號YC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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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1年8月10日 │ 153,800元│支票票號YCA0000000 │
├──┼───────┼─────┼──────────┤
│9 │101年8月10日 │ 119,595元│支票票號YC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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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1年2月4日 │ 48,800元│現金 │
├──┴───────┴─────┴──────────┤
│ 小 計:952,342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