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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簡字第 19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利息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993號 原   告 寶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家澍 訴訟代理人 邱 蕾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複 代理 人 鄭晃奇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志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26日下午2時15 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102 年12月15日前,就下列事項提出書面說明,陳 報本院,如有證據,應同時檢附(一式二份): ①原告何時收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中區分署102年1月31日台 財產中處字第00000000000號函? ②原告收受前函後何以不前往領取原電匯之價金? ③原告請求代繳管理費之「利息」,期間自101年10月1日起 至102年7月17日止,其理由為何? ④依原告99年9月3日99寶字第0003號函覆被告時,已明知坐 落臺中市○區○○段○○○號建物無土地法第34條之1之適用 ,何以仍持續代為繳納管理費? 三、被告應於102 年12月15日前,就下列事項提出書面說明,陳 報本院(一式二份): ①被告於102年8月23日答辯狀中表示已返還原告代繳之管理 費,是否自認有繳納管理費之義務? ②被告如有繳納管理費之義務,依民法第311條第1項之規定 ,得由第三人為之。原告代為繳納,在法律上為第三人清 償;則原告係一般第三人之清償或是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清償? ③原告如係一般第三人之清償,被告繳納管理費之債務消滅 ,對被告而言,其受益的法律上之原因為何? ④原告如係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清償,被告繳納管理費之債務 消滅,對被告而言,其受益的法律上之原因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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