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993號
原 告 寶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龔家澍
訴訟代理人 邱蕾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
律師
複 代理 人 鄭晃奇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志煒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