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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簡字第 20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溢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007號 上 訴 人 張瑞祥即鈺豐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宇工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此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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