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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簡字第 20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佣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036號 原   告 中信國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民 被   告 林玉婕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鍾蓮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 二時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本院並依法行使闡明權 ,請兩造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 一、本件爭執首要關鍵在於被告主張以續佣獎金一節是否可採, 而此經檢視卷存證據後,尚有下列疑義未經雙方明示表明或 為任何陳述,再考量雙方並未經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恐 因此誤解程序上之效果,反徒增訟累,請兩造具狀就后述 事項陳述明確: 1、被告103年1月13日書狀上載招攬人為其本人,但與朝陽公司 103年4月10日函載招攬人不同部分,被告之真意為何?(究 係被告誤載,或係指不同部分亦為其所借用之人頭) 2、承上,原告就此所為之意見為何? 3、依朝陽公司上開函文所載,招攬人分別為被告、劉煌偉、陳 俊明、徐素美,則依被告之真意,其欲主張扣抵之部分為何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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