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036號
原 告 中信國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政民
被 告 林玉婕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鍾蓮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
二時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本院並依法行使闡明權
,請
兩造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
一、本件爭執首要關鍵在於被告主張以續佣獎金
一節是否可採,
而此經檢視卷存證據後,尚有下列疑義未經雙方明示表明或
為任何陳述,再考量雙方並未經委任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恐
因此誤解程序上之效果,反徒增訟累,
爰請兩造具狀就后述
事項陳述明確:
1、被告103年1月13日書狀上載招攬人為其本人,但與朝陽公司
103年4月10日函載招攬人不同部分,被告之真意為何?(究
係被告誤載,或係指不同部分亦為其所借用之人頭)
2、承上,原告就此所為之意見為何?
3、依朝陽公司
上開函文
所載,招攬人分別為被告、劉煌偉、陳
俊明、徐素美,則依被告之真意,其欲主張扣抵之部分為何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