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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簡字第 204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2046號 原   告 盈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意 被   告 謝明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於民國102年9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號牌照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予 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之說明: ㈠依原告提出之臺中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 契約書第19條第3項約定,兩造合意本件參與經營契約之 訴訟事件,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㈡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4月28日與原告簽訂臺中市計程 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 ),約定由被告自備日產牌、計程車一輛,登記原告公司行 號,使用原告營業車牌照車牌號碼000-00號牌二面、行照 一枚營業,依約被告應依約定繳付保險費等,被告竟拒 絕繳納,更未參加車輛定檢,原告爰依約催告通知終止借牌 契約,請求返還系爭車輛牌照2面、行照1枚,被告均置之不 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臺中市計 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借用牌照切結 書、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行 車執照影本、存證信函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 ,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認原告主張為事實。從而,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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