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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簡字第 20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093號 上 訴 人 被   告 肯利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函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不利於   上訴人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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