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世杰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六信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82,4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635 元,
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