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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簡字第 2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285號 上 訴 人 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及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賢億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422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此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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