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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簡字第 2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285號 上 訴 人 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及人 被上訴人  賢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綺萱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 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年11月2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此裁定業於102年11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 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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