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285號
上 訴 人 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鄧及人
被
上訴人 賢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綺萱
上列
當事人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
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年11月2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此裁定業於102年11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
附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