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285號
抗 告 人 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賢億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抗
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本院
駁回抗告人
上訴之裁定提起抗
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