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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簡字第 2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285號 抗 告 人 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抗告人相對人賢億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抗 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本院駁回抗告人上訴之裁定提起抗 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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