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285號
抗 告 人 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賢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戴綺萱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本
院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23日裁定,限令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
裁定已於102年12月27日、103年1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2件在卷
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