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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簡字第 24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42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臺灣龍記金屬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即仕霸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玉龍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複代 理 人 郭乃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贊強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羚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龍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9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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