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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簡字第 24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固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496號 原   告 鼎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俊鴻 被   告 茂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秋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蕭秋敬續行訴訟,並定於民國102年 11月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 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 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原告起訴後,已由陳元隆變 更為蕭秋敬,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蕭秋敬未為承 受訴訟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並 通知於主文所示時間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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