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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簡字第 249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固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2496號 原   告 鼎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俊鴻 被   告 茂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秋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貳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承攬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生物科技 園區第二期標準廠房新建工程」其中之空調水設備工程,業 於民國102年4月23日保固期屆滿,原告於當月發文且聯繫被 告應退還保固金,但電話聯繫被告皆無人接聽,經再聯繫被 告工程承辦相關人員,才得知被告已停業,員工皆已離職。 今上開工程保固期限已屆滿,保固金新台幣(下同)24萬 2874元原告無法領取,權益受損,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被告出具之收據為證,該收 據其上記載「保固保證金保固期滿後無息退還...1、於工 程款中扣除保固保證金2.5%計新台幣242,874元整(發票已 開立)。2、保固期限:99年4月24日起至民國102年4月23日 止共計三年」。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 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認原告前揭主 張屬實。 五、從而,原告本於兩造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保 固金24萬2874元,及自102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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