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641號
原 告 Optimal Chance International Co., Ltd.
法定
代理人 Mou QiuPing(牟秋平)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
律師
被 告 鑫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玉明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家萍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移付調解及指定於民國103年3月26日上
午9時10分正在本院簡易庭六樓調解室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