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7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強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姵妤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75,972元,應徵上訴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
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