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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簡字第 27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7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強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姵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75,97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 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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