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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簡字第 28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822號 附帶上訴人 即 原 告 鴻瑩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毓錦 上列附帶上訴人即原告與附帶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宗翰間請求給付 服務報酬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11日本院102年度 中簡字建字第28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未依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8,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665元,此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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