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822號
附帶
上訴人
即 原 告 鴻瑩
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毓錦
上列附帶
上訴人即原告與附帶被上訴人即
被告林宗翰間請求給付
服務
報酬事件,
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11日本院102年度
中簡字建字第28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未依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附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8,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665元,此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