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8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清玉美味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柄弦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慧姿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
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