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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簡字第 29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留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916號 上 訴 人 安固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謝政穎 訴訟代理人 陳 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豐裝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434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1,99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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