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0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互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永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怡富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262元,
應徵
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