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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簡字第 30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0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互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怡富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262元, 應徵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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