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3111號
原 告 元村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湘玲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
律師
被 告 和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昌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暘鈞律師
複代理人 黃秀玉
王沐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回復原狀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6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法定代理人之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
取得
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
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聲明承受訴訟,應
提出書狀於
受訴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
、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元村機械有限公司起
訴時,其法定代理人為賴定柱,
嗣後變更為曾湘玲,茲據原
告公司之新任法定代理人曾湘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
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
可按,於法
核無不合,
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一)原告公司於民國10l年初因經營五金零件
加工之需,欲訂購1臺「XYZ三軸定位加工設備」,由證人即
原告公司人員賴宏洋與被告公司人員王登巍聯繫接洽,證人
王登巍表示被告公司有販售類似之機械手臂,可代為加工訂
做,原告公司採納其建議,決定以被告公司量產設備「Gate
-xyz 30-l5 DESK-TOP」為藍本,訂作1臺加大版設備,並同
意除該加工設備之平臺由訴外人健新工業社製作外,其餘均
由被告公司負責,
兩造約定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48,850
元(不包含訴外人健新工業社所製作平臺之價金55,000元)
,另鑒於被告公司所製作之單軸必須與訴外人健新工業社所
製之平臺相合,故原告公司自101年9月起將關於訴外人健新
工業社部份均委由被告公司接洽。
嗣後,被告公司於101年
10月1日持2張出貨單至原告公司,要求原告公司先給付93
,450元,並告知單軸完成後會先寄放在訴外人健新工業社,
迨平臺製作完成並組立單軸後,方將成品送交原告公司,原
告公司
乃於當日給付被告公司現金93,450元,且被告公司於
101年11月間電請結清餘款時,原告公司亦應其要求於同年
月24日將155,400元匯入被告公司帳戶。
詎料被告公司於102
年1月5日
攜帶單軸及平臺至原告公司時,原告公司始發覺被
告公司僅交付有3支單軸及平臺,明顯缺乏關鍵結構「骨架
龍門」用以支撐單軸,實際上無法組立使用,經原告請求,
被告表示此部分需額外增加費用製作,
迄今仍末給付。(二
)原告因經營之故,由被告報價並衡量成本效益後,遂決定
與被告成立「XYZ三軸定位加工設備」訂購契約,原告本期
待取得可供正常使用及製作品質之加工設備成品,藉此滿足
業務需求,故兩造所成立「XYZ三軸定位加工設備」訂購契
約內容,按常理推斷,實無可能僅訂購單軸及平臺而未包括
「骨架龍門」,否則豈
非盡違當初欲藉此加工設備生產營利
之動機,且依證號3之101年9月28日出貨單影本記載「上述
產品寄放臺中健新工業加工廠,待機臺製作完成並組立單軸
後,整機臺含單軸貨車寄送到貴廠」等語,足見本件契約內
容實含括「骨架龍門」,若非如此,被告既認其給付義務僅
限於3支單軸而已,按一般常理,自應於將
上開單軸交予訴
外人健新工業社後,即可主張已完成本件契約給付義務,且
從證號5之證人賴宏洋與王登巍於10l年12月11日通話錄音譯
文記載:「和椿(指王登魏,下同):那個單軸部份,大概
月底前會完成,然後他這邊如果完成後,我會拍個照給你看
一下。我(指賴宏洋,下同):好好。和椿:就是在組裝部
份如果說確定沒有問題,就再送過去這樣子。我:好好。」
等語得以
佐證,如兩造間契約給付內容末包括「骨架龍門」
,何來組裝完成後再送貨之說。另從證號6之證人賴宏洋與
王登巍於102年1月25日通話錄音譯文記載:「我(指賴宏洋
,下同):對於我來講,其實我從頭到尾都是賠啦,等於說
這筆多出來的錢還是要我去吸收,對不對。和椿(指王登魏
,下同):不是不是,你現在又回覆到多的,你現在就是要
便宜,你要跟他喊價格。我:沒有,因為我今天不是說我愛
殺價,是因為這個東西真的太晚告知我,導致我真的是完全
不知道有這筆金額存在,我的care的點在這邊。和椿:瞭解
。我:不是說我一定要很便宜,…不然也不會說報了價,我
就想想ok好,就給他作,今天不是說我要故意殺價,而是因
為我覺得說真的是到後面我才知道。和椿:沒關係,賴先生
你評估一下,那個老闆說他希望再單純一點。我:因為我覺
得,ok啦我覺得要嘛就是做的那個人真的要負責,我不知道
是他老闆出面協商,還是你去跟做的那個人協商,我只知道
我care的點就是沒有告知,…。和椿:因為他老闆是說,就
是說他的員工怎麼去說服他老闆,他也。…。和椿:不是不
是,因為現在出面去處理這案子的部份是他老闆,阿就是他
的意思是說簡單5萬貨款清一清,阿他圖片全部都送給你。
…。我:不是啦,我是說這整件事情,不是單純面是整件事
情,對我care的事我錢花了我希望拿到機器就可以用,不要
說我還要去搞那有的沒有的。和椿:不是不是,賴先生你想
法要卡正面,…。我:ok阿,我想法很正面阿,我care的點
是說為什麼沒有告知我,我從頭到尾care的點就是為什麼沒
有告知我,然後突然間就多出一筆錢,那感受真的很不好,
真的,我沒有騙你,你今天有提早講我都可以接受。和椿:
瞭解。我:對。和椿:這樣實在我能幫你就這樣而已啦,因
為我也沒有,我也總不可能自己掏錢出來,然後叫他作便宜
一點,然後我錢貼你。我:說真的我也賠阿。和椿:因為這
件事情對我而言,我也是夾在中間,我也只是幫你協調而已
,阿就是大家就軟一點。…。我:沒有沒有,我只想問那龍
門的部份的一個金額其實也是很晚才告知我嗎對不對。和椿
:沒有,你不用去套我話,因為這個東西龍門龍不龍門,金
屬平面東西。…。我:那我就問嘛,那龍門是不是很晚才告
知我。和椿:你不用問我這個,因為我不會回答,因為這個
平臺。…。我:那因為你沒有跟我講,我不知道還需要作龍
門這部份阿,那我只是想問嗎,龍門是不是你去跟他談,然
後你們談很晚才告知我,阿你原來要燒龍門這個部份。和椿
:原則上金屬平臺部份,跟龍不龍門我不會回答你問題,因
為那個部份。…。我:說真的啦,你今天龍門你要不要坦承
說你真的是很晚很晚才告知我,說原來還要多作一個龍門這
個部份,才可以促成整臺機器是不是,這樣就好。和椿:原
則上我會建議你,直接找你律師啦,好不好,因為我跟你談
也沒有什麼太大。我:那是不是嗎。和椿:我不會回答你。
…。我:如果今天是的話,就坦蕩蕩說是就好啦,在
法律上
你也完全站得住腳,我就不懂為什麼就不回答阿。和椿:ㄛ
…。」等語,足見當原告向被告質問為何突然告知龍門部分
要額外花費製作時,於明知原告有錄音狀態下,被告不僅未
嚴詞否認兩造契約不包括龍門在內,且經原告一再追問,被
告亦僅支吾其詞表示不會回答原告該項問題,容見被告確實
自知理虧,立場站不住腳,屢經原告質詢追問下,始終不願
正面
予以回應,基此
可證明依兩造所定「XYZ三軸定位加工
設備」訂購契約內容,被告應負有給付「骨架龍門」及組立
單軸之義務。(三)被告僅給付單軸及平臺,迄今遲未履行
給付「骨架龍門」及組立單軸之義務,顯未依債務本旨而為
全部給付,當屬
債務不履行之
不完全給付範疇,且依原告當
初訂購目的,本欲製作五金零件加工之用,然因被告遲未給
付「骨架龍門」,使加工設備不能組立使用,致原告無法順
利接受客戶訂單,加上現今科技日新月異,利用鑽孔加工再
行組裝之五金零件,大多均遭一體成形之五金模具所取代,
故被告縱為事後給付,亦不能達契約之目的,對原告無利益
,故原告可依
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9條、第232條、第
254條、第255條、第259條第2款規定,拒絕被告給付,且同
時以本件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即102年10月29日),向被
告為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被告回復原狀而返還全部
價金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48,85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一)原告因認為被告自動化設備之機械手臂價
格較高,而僅向被告訂購3組單軸、連接線、控制器等零組
件,再由原告自行設計組裝,原告才會請被告介紹訴外人健
新工業社製作平臺,依兩造簽訂之報價書記載,原告向被告
訂購產品之品名、規格、數量分別為:「CCT95N-510M52DOJ
(有效行程510mm直接式單軸,內含伺服馬達、驅動器、3米
電源線編碼線)」之單軸模組1組、「CCF14SN-500M52DOJ(
有效行程500mm直接式單軸,內含伺服馬達、驅動器、3米電
源線編碼線)」之單軸模組1組、「CCT95N-150T52DOJ(有
效行程150mm直接式單軸,內含伺服馬達、驅動器、3米電源
線編碼線)」之單軸模組1組、「MCB-8412P4(國際伺服專
用接線板轉2軸端子臺)」2件、「MDR-50-050排線5M(國際
伺服專用接線板轉控制線)」4件、「MCS-8324排線2.0M(
FX2B-100-1.27R〈400〉)」1件、「MCS-8324(MCS-8324四
軸運動控制軸卡/含軟體)」1件、「TP-104E-LCD程式書寫
器(TP-104E-LCD程式書寫器)」1件(以下簡稱
系爭產品)
價款總計248,850元,而系爭產品經被告分2次出貨給原告,
第1次係於101年9月11日出貨連接線、控制器等零件,由證
人王登巍至原告公司交貨,並由證人賴宏洋簽收,第2次係
出貨3組單軸,於101年9月間經證人賴宏洋同意,由證人王
登巍至原告委託之訴外人健新工業社交貨,證人王登巍於交
貨後隨即將出貨單送至原告公司由證人賴宏洋簽收,嗣後訴
外人健新工業社於102年1月5日由證人王登巍陪同將原告委
託製作平臺,連同上述被告第2次交貨之3組單軸,送至原告
公司交由證人賴宏洋收受,原告並先後於101年10月1日支付
價款93,450元,及於同年11月24日支付價款155,400元,付
清系爭產品之全部價款。(二)原告所提證號1自被告網頁
下載「DESK-TOP機械手臂」,係將自動化組件之單軸模組等
加以組合之機械手臂,屬自動化設備之一種,而原告向被告
訂購系爭產品,僅為自動化組件之單軸模組等零組件,並非
機械手臂,此觀被告網頁產品介紹將自動化組件(包含單軸
模組等組件)及自動化設備(包含機械手臂)分列為不同之
點選項目即明。而原告向被告購買系爭產品,
核屬單軸模組
等自動化組件,並未包含原告所謂「骨架龍門」,且原告購
買系爭產品後,係由原告自行設計加工、組合,並交由訴外
人健新工業社製作其餘構件,與被告
無涉,則原告主張被告
未履行給付「骨架龍門」,屬債務不履行之不完全給付
云云
,自與事實不符。且
觀諸原告所提證號6錄音譯文,可
見證
人王登巍與賴宏洋對話時已表明龍門部分與其無關,足以證
明原告
所稱「骨架龍門」與被告無涉。又原告所稱須額外增
加費用製作,係原告與訴外人健新工業社之間交貨時所生問
題,與被告無關。(三)原告所提出證號3之101年9月28日
出貨單記載「上述產品寄放臺中健新工業加工廠,待機臺製
作完成並組立單軸後整機臺含單軸貨車寄送到貴廠」等語,
乃因原告另委託訴外人健新工業社製作平臺,訴外人健新工
業社製作該平臺時,須考慮該平臺與被告第2次交付3組單軸
於日後組合時機械組立公差問題,經證人賴宏洋同意後,遂
將3組單軸交貨至訴外人健新工業社,以便訴外人健新工業
社製作平臺,足見證號3之出貨單
所載上述文字僅係約定交
貨地點及交貨方式,無從證明原告訂購產品已包含「骨架龍
門」,更與「骨架龍門」無涉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
原告
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可歸責於
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
債權人
得依關於
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給付有
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
後之給付,於
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
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
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
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
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
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
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
狀之義務,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
息償還之,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9條第1項、第232條
、第254條、第255條、第259條第2款固然分別定有明文。
惟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如
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
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
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
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
參照)
。
(二)原告主張:原告曾向被告訂購商品,兩造約定價金為248,
850元,原告已先後於101年10月1日給付被告現金93,450
元,並於101年11月24日將155,400元匯入被告公司帳戶
等
情,
業據其提出證號2報價書、證號4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等影本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
堪信為真實。
(三)又原告主張:原告公司人員賴宏洋與被告公司人員王登巍
聯繫接洽後,決定以被告公司量產設備「Gate-xyz 30-l5
DESK-TOP」為藍本訂購1臺「XYZ三軸定位加工設備」,故
應包含關鍵結構「骨架龍門」用以支撐單軸,而被告僅給
付單軸及平臺,迄未給付「骨架龍門」,致實際上無法組
立使用,當屬不完全給付,原告可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
第229條、第232條、第254條、第255條、第259條第2款規
定,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向被告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
,並請求被告回復原狀而返還全部價金等情,已為被告所
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經查:
1.證人即被告公司人員王登巍於103年4月23日本院言詞辯論
期日具結證稱:(提示起訴狀後附證號2報價書,有無見
過此份文件?何人製作?)是伊製作,蓋上伊公司報價專
用章,傳真給證人賴宏洋,針對伊提供單軸及電控的相關
零件報價。(當時證人賴宏洋跟你訂購哪些產品?)如報
價單所載這些東西,這些東西都是被告公司的產品。(證
人賴宏洋在向你訂購上開物品的時候,有無告知你他訂購
這些物品的用途?)證人賴宏洋有告訴伊,他訂購這些物
品是要加工用的,證人賴宏洋當時有提供2張圖面,是證
人賴宏洋所述要加工零件的尺寸圖。(你當時有無跟證人
賴宏洋討論他所述加工零件所需的設備型態?)有的,證
人賴宏洋有提出他的想法。(請證人具體說明證人賴宏洋
跟你提出的想法為何?)證人賴宏洋說他需要一個龍門的
加工平臺,伊有介紹伊公司有這樣的平臺產品,伊當時跟
證人賴宏洋介紹的平臺產品就如庭呈照片。(你跟證人賴
宏洋介紹產品的時候,證人賴宏洋反應如何?)證人賴宏
洋說照片所示機械設備是他想要的,伊有跟證人賴宏洋說
這個機械人平臺售價新臺幣33萬元,證人賴宏洋表示他預
算不足,所以伊建議證人賴宏洋,伊提供單軸產品,由證
人賴宏洋規劃需要平臺的架構,後續伊介紹大雅的加工廠
給證人賴宏洋,由證人賴宏洋跟加工廠去討論後續的平臺
加工跟製作。(提示起訴狀所載欲訂購3軸定位之加工設
備,與你剛剛所述的機械設備有無關連?)「XYZ3軸定位
加工設備」名稱並不是伊提供跟定義的,伊不了解這個東
西是否跟當初證人賴宏洋跟伊談的是一樣的東西。(上開
報價書所載品名跟證人賴宏洋跟你談的機械設備有無關聯
?)有關聯,這些產品是單軸的零件,是放置在平臺上面
的,平臺部分伊沒有負責提供,平臺部分是證人賴宏洋自
己跟廠商訂購。(前開報價書所載物品被告公司於何時交
付?分幾次交貨?)分2次交貨,第1次於101年9月間交貨
,交貨地點是在原告公司由伊負責交貨給賴宏洋。第2次
於102年1月間交貨,交貨地點也是在原告公司,是伊協同
大雅製造廠製造平臺的曾培嘉一起交貨給賴宏洋。(提示
起訴狀後附證號3出貨單有無見過此份文件?)看過,上
面寫的就是伊剛剛說的交貨物品,上面那1張是第1次交貨
的物品,下面那1張是第2次交貨的物品。上面那1張出貨
單是被公司製作的,下面張出貨單是伊打的。(提示起訴
狀後附證號3下方101年9月28日出貨單其上記載「上述產
品寄放臺中健新工業加工廠…」等字樣是你打的?何意?
)是的,這是由伊跟證人賴宏洋在電話中確認,需將單軸
產品寄放在加工廠,是因為要做單軸與平臺的公差核對等
語,並具
結證稱:(102年1月為什麼要由你協同證人曾培
嘉到原告公司送貨?)因為已經把單軸寄放在大雅加工廠
,裡面有包括被告公司的單軸產品,所以伊必須一起去交
貨、確認。(提示起訴狀後附證號3上方出貨單,其上所
載物品用途為何?與單軸或平臺有何關連?)這是控制單
軸運動的零件。(提示證人賴宏洋當庭繪製圖面,證人賴
宏洋表示他當初跟你討論的機臺設備構造如圖面所示,需
要骨架龍門,有無此事?)沒有,當初賴宏洋跟伊討論的
時候沒有繪製這個圖面給伊看,也沒有提到需要骨架龍門
。是伊主動提供伊公司的機器人平臺照片給賴宏洋看,但
證人賴宏洋因為成本問題不接受,證人賴宏洋只訂購單軸
產品。(原告表示前開證號3下方101年9月28日出貨單記
載「上述產品寄放臺中健新工業加工廠…」等字樣是指訂
購的商品有包括骨架龍門在內,有無此事?)不包含骨架
龍門。(證人賴宏洋一開始向你訂購產品時有無提及要訂
購骨架龍門?)沒有。(你們公司有無生產骨架龍門?)
沒有。(提示證人王登巍庭呈機臺照片,你們公司有無出
售骨架龍門?)沒有,原則上只有賣整組的產品,沒有辦
法拆開賣。(為何本件證人王登巍跟證人賴宏洋洽談之後
,你願意只出售單軸?)單軸是公司的產品,是可以客製
化,由客戶自行規劃機臺及所需架構。(提示起訴狀後附
證號5譯文,對於其上所載內容有無印象?)有印象,「
會計」是原告公司的會計,「和椿」是指伊,裡面的「我
」是指賴宏洋。(提示起訴狀後附證號5譯文,其上記載
「單軸大概在月底前會完成、組裝部分如果確定沒問題就
再送過去」,何意?)如果大雅加工廠在核公差沒問題,
會在101年12月底送過去給賴宏洋。通話日期伊可以確定
101月12月,詳細日期不記得。(提示起訴狀後附證號6譯
文,其上所載對話內容有無印象?)有印象,「會計」是
原告公司的會計,「和椿」是指伊,裡面的「我」是指賴
宏洋。(提示起訴狀後附證號6譯文第5頁,其上黃螢光筆
標示「原則金屬平臺部分,跟龍不龍門部分,我不會回答
你問題」何意?)因為金屬平臺跟龍門這部分並不是和椿
或伊跟證人賴宏洋談過,因為證人賴宏洋問題是假設性的
,伊不回答假設性的問題等語。
2.證人即健新工業社人員曾培嘉於103年4月23日本院言詞辯
論期日具結證稱:(你目前任職何處?擔任何工作?)在
臺中市大雅區健新工業社工作,工業社老闆是伊爸爸,伊
算是小老闆,這家工業社是從事機械零件加工。這工作到
目前為止伊做了3、4年。(你是否認識證人賴宏洋、證人
王登巍?)這2個人伊都有見過,證人王登巍是伊公司的
客戶,證人賴宏洋是證人王登巍介紹來的客戶。(證人賴
宏洋是否曾經向你們工業社訂購物品?)有的,證人賴宏
洋跟伊訂購1個機械平臺,類似像1張桌子,上面1塊平板
,下面4根腳。(你剛剛講的平臺是由何人向你洽談訂作
的內容?)一開始是證人王登巍告知伊證人賴宏洋的需求
,之後賴宏洋打電話跟伊訂購,伊知道他要訂購1個平臺
,所以伊有問證人賴宏洋平臺的長、寬、高的尺寸,證人
賴宏洋有跟伊講,另外證人賴宏洋也有傳e-mail給伊,裡
面有記載平臺長、寬、高的尺寸及厚度。(平臺的相關費
用是由何人支付?)伊都沒有收到錢,當時伊有口頭跟證
人賴宏洋報價,之後賴宏洋有傳真訂購單給伊,上面也有
記載價格,伊現在有保留e-mail,訂購單需要再找找看,
找到之後伊會寄到法院。(提示起訴狀後附證號3下方101
年9月28日出貨單,其上有記載「上述產品寄放臺中健新
工業加工廠…」等字樣,你是否瞭解這段話的意思?)瞭
解,就是伊製作的平臺上面是要放單軸,其中1軸要鎖在
平臺上,伊需要那個單軸的尺寸,伊才有辦法製作平臺上
的安裝孔,後來被告公司有把單軸送過來,至於是被告公
司裡面誰送過來伊已經沒有印象了。(上開出貨單所載臺
中健新工業加工廠就是指你所屬的加工廠?)是的等語。
3.觀諸上開證人王登巍證述內容,已詳述其與證人賴宏洋接
洽訂購產品及交貨過程,且關於原告僅向被告訂購單軸及
控制器之零組件,並未提及「骨架龍門」或「XYZ三軸定
位加工設備」等情,
核與原告所提出證號2之報價書記載
訂購產品之品名、規格、數量分別為:「CCT95N-510M52D
OJ(有效行程510mm直接式單軸,內含伺服馬達、驅動器
、3米電源線編碼線)」之單軸模組1組、「CCF14SN-500M
52DOJ(有效行程500mm直接式單軸,內含伺服馬達、驅動
器、3米電源線編碼線)」之單軸模組1組、「CCT95N-150
T52DOJ(有效行程150mm直接式單軸,內含伺服馬達、驅
動器、3米電源線編碼線)」之單軸模組1組、「MCB-8412
P4(國際伺服專用接線板轉2軸端子臺)」2件、「MDR-50
-050排線5M(國際伺服專用接線板轉控制線)」4件、「
MCS-8324排線2.0M(FX2B-100-1.27R〈400〉)」1件、「
MCS-8324(MCS-8324四軸運動控制軸卡/含軟體)」1件、
「TP-104E-LCD程式書寫器(TP-104E-LCD程式書寫器)」
1件,並無與「骨架龍門」、「XYZ三軸定位加工設備」等
相關內容之記載,互核一致,及關於原告所訂購上開產品
已分2次交貨,第1次係於101年9月間交予證人賴宏洋,至
於第2次交貨之單軸,因原告自行委託訴外人健新工業社
製作平臺,經證人賴宏洋同意後,已將第2次交貨之單軸
寄放在訴外人健新工業社,以便進行單軸與平臺之公差核
對,並於102年1月間陪同證人曾培嘉一同至原告公司交貨
予證人賴宏洋等情,亦與上開證人曾培嘉證述內容,大致
相符,並與證人曾培嘉所提出之傳真資料記載:元村機械
有限公司訂購XYZ三軸平臺,價格55,000元等語,及與原
告所提證號3之101年9月11日出貨單影本記載:和椿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出貨「MCB-8412P4-軸卡轉接模組」2件、「
MDR-50-0050-軸卡轉接板連接線」4件、「FX2B-100-1.27
R-400-軸卡排線」1件、「MCS8324-四軸運動控制器」1件
、「TP-104E-TEACHING PAD」1件,經賴宏洋簽收等情,
及101年9月28日出貨單影本記載:和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貨「CCT95N-510M52DOJ」1組、「CCT14SN-500M52DOJ」
1組、「CCT95N-150T52D OJ」1組,經賴宏洋簽收,且註
記「上述產品寄放臺中健新工業加工廠,待機臺製作完成
並組立單軸後整機臺含單軸貨車寄送到貴廠」等情,均互
核一致,以及關於被告公司雖有出售客製化之單軸,但未
單獨出售「骨架龍門」等情,亦與被告所提出之網頁列印
資料顯示:被告公司出售產品分成「自動化組件」、「自
動化設備」等類別,其中「自動化組件」包含單軸模組、
控制器、控制IC、馬達、自潤軸承、傳動元件、減速機、
高精密平臺、石英震盪器等,「自動化設備」則包含切割
機、機械手臂、光通訊設備、電漿清洗系列、三次元座標
量測儀等,並未單獨出售「骨架龍門」等情大致相符,是
上開證人王登巍證述內容,
應堪採信。
4.至證人即原告公司人員賴宏洋於103年4月23日本院言詞辯
論期日固然具結證稱:(提示起訴狀後附報價書,有無看
過這份文件?)有的,上面「賴宏洋」的簽名是伊委託原
告公司會計楊素旻簽的,因為當時伊在忙。(上開報價書
是由何人製作?)被告公司王登巍製作,因為伊當時有跟
他談論加工設備,伊請他報價,所以他傳真這份文件給伊
,伊認為沒有問題,所以就請會計幫伊簽名。(你當時向
被告公司訂購哪些商品?)伊跟王登巍說要訂購1個加工
設備。(你訂購的商品是否如報價書所載?)伊跟證人王
登巍談的是1個機器設備,證人王登巍就直接傳這個報價
書給伊。(你向證人王登巍訂購機械設備時有無告知該設
備的用途?)訂購之前有跟證人王登巍討論大概3至4次,
伊有跟證人王登巍要求伊要加工的方式跟目的。(請證人
具體說明何謂加工的方式跟目的。)加工的目的就是1個
鋁合金物件的定位鑽孔。加工方式就是由證人王登巍公司
產品再掛上伊的馬達,就達到加工的目的。(上開報價書
所載物品與你剛剛說的加工方式、目的有何關連?)這個
加工設備需要1個3軸定位及電腦板,由被告公司負責組裝
。(為何上開報價書不直接記載你向他訂購加工設備,而
僅記載各種零件的名稱、規格及數量?)因為當時報價書
是證人王登巍傳真給伊,伊是基於信任,所以在上面簽名
。(當時為何不要求證人王登巍在報價書載明你要求的加
工目的及方式?)因為伊不懂。(提示起訴狀,其上記載
欲訂購3軸定位之加工設備與你剛剛所謂的機械設備有無
關聯?)是同樣的東西等語,並具結證稱:(提示起訴後
附證物3的出貨單,請確認出貨單上「賴宏洋」是否你的
簽名?)是的。(你為何在出貨單上簽名?)這2份文件
都是證人王登巍拿給伊簽名的。(為何你會願意在其上簽
名?)上面這1張是因為證人王登巍有交給伊剛剛講的電
線及電路板的時候簽的。下面那1張是因為證人王登巍說
101年10月底會出貨給伊,因為當時伊還沒有付貨款,想
沒關係就先簽名。(提示起訴狀後附證3下方101年9月28
日出貨單,其上所載貨品於何時交付?)102年1月5日才
交給伊,當時證人王登巍交了3支單軸給伊。(上開出貨
單記載「上述產品寄放臺中健新工業加工廠,待機臺製作
完成並組立單軸後,整機臺含單軸貨車寄送到貴廠」何意
?)這個有分兩個部分,當初要製作1個機臺,需要1個平
臺,證人王登巍有介紹幾家廠商給伊,其中有1個廠商就
是臺中健新工業加工廠,臺中健新工業加工廠的曾培嘉跟
伊說他曾經有接獲被告公司類似的案子,他了解,伊就請
證人曾培嘉報價。因為整個平臺製作方式伊並不是很了解
,所以伊就證人曾培嘉跟王登巍討論如何製作。至於加工
設備的組裝是由被告公司王登巍負責組裝。(何謂加工設
備組裝?)證人王登巍要負責組裝單軸跟平臺。(如證人
前開所述是向被告公司訂購單軸,另外再向臺中健新工業
加工廠訂購平臺,並且由被告公司負責組裝,是否如此?
)向被告公司訂購設備。(請具體說明訂購何樣的設備?
)1個加工設備,但是證人王登巍平臺要找別人做。(何
人出面委託臺中健新工業加工廠製作機臺及組立單軸?)
應該是王登巍等語。然上開證人賴宏洋證稱其向證人王登
巍訂購加工設備,並由證人王登巍找人做平臺等情,顯與
前開報價書僅記載單軸、控制器等零組件之品名、規格、
數量,並無與「骨架龍門」、「XYZ三軸定位加工設備」
等相關內容之記載,有所不符,亦與上開證人曾培嘉證稱
係由證人賴宏洋向其訂購平臺乙節,有所歧異,則上開證
人賴宏洋證述內容,尚難採信。
5.另證人溫曙華於103年4月23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具結證稱
:(提示起訴狀後附證號5譯文,其上所載內容有無印象
?)有印象,會計是指伊,和椿是指1個廠商,至於實際
上講電話的那個人是什麼名字伊不知道。「我」指伊公司
賴宏洋,通話日期2012年12月11日。(提示起訴狀後附證
號6譯文,其上所載內容有無印象?)沒有印象。上面會
計是指誰,伊不知道,這通電話是否伊接的,伊不能夠確
定。(在你任職
期間,有無常接到被告和椿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的電話?)沒有,只有1、2次。(你所接到的和椿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電話,你是否知道在洽談何內容?)伊
不知道詳細內容,伊有聽到證人賴宏洋說,大概知道伊公
司有向和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訂購1臺加工設備。(提示
起訴狀後附證號5譯文,其上所載內容與你剛剛講的訂購
加工設備的事情,是否是同一件事情?)是的,接完電話
之後,證人賴宏洋有說他訂購的那臺設備,應該月底的時
候會送到,要伊去找出之前被告公司曾交付的部分零件等
語。足見證人溫曙華並未參與原告向被告訂購產品事宜,
充其量僅曾聽聞證人賴宏洋轉述原告向被告訂購產品即將
送至,自難僅據上開證人溫曙華證述內容而逕行推論原告
係向被告訂購1臺「XYZ三軸定位加工設備」,應包含「骨
架龍門」及組立單軸。
6.又原告所提證號1之網頁列印資料,固然顯示自動化設備
之機械手臂「Gate -xyz 30-l5 DESK-TOP」圖片及解說,
然前開報價書並無與該機械手臂相關內容之記載,況觀諸
原告所提證號5之101年12月11日對話錄音譯文,及證號6
之102年1月25日對話錄音譯文,證人王登巍從未提及曾受
理原告訂購1臺「XYZ三軸定位加工設備」並包含「骨架龍
門」等情,自難僅據上開原告所提證號1之網頁列印資料
及證號5、6之對話錄音譯文而逕行推論原告係向被告訂購
1臺「XYZ三軸定位加工設備」,應包含「骨架龍門」及組
立單軸。
7.綜上,足認原告係向被告訂購如前開報價書所載單軸及控
制器之零組件,該等零組件業經被告分2次出貨,第1次出
貨係於101年9月11日由證人賴宏洋簽收,第2次出貨3組單
軸係於101年9月間經證人賴宏洋同意,由證人王登巍攜至
原告委託製作平臺之訴外人健新工業社交貨,並由證人賴
宏洋簽收,且於102年1月5日由證人王登巍陪同訴外人健
新工業社將原告委託製作平臺,連同上述第2次交貨之3組
單軸,送交證人賴宏洋,尚
難認被告有何不完全給付之情
形。此外,原告就其主張係向被告訂購1臺「XYZ三軸定位
加工設備」,應包含「骨架龍門」及組立單軸乙節,並未
提出其他證據
以實其說,則原告前開主張,即非可採,原
告自無從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9條、第232條、第
254條、第255條、第259條第2款規定,以本件起訴狀繕本
送達被告(即102年10月29日),向被告為解除契約之意
思表示,並請求被告返還全部價金。
(四)從而,原告主張向被告訂購1臺「XYZ三軸定位加工設備」
,應包含關鍵結構「骨架龍門」用以支撐單軸,而被告僅
給付單軸及平臺,迄未給付「骨架龍門」,致實際上無法
組立使用,當屬不完全給付,
爰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
229條、第232條、第254條、第255條、第259條第2款規定
,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即102年10月29日),向
被告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被告返還全部價金
248,8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兩造其餘之攻擊
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
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
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五、本件原訂103年7月23日
宣判,因當日麥德姆颱風來襲而停止
上班,爰延展至次日即同年月24日宣判,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