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185號
原 告 壹鈞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宏瑞
訴訟代理人 紀威羽
被 告 都會焦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虹蘘
訴訟代理人 元俊麟
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22日下午2 時50
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103年4月17日之前陳報下列資料
①「都會焦點公寓大廈」101年12月及102年1 月之電梯(昇
降機)保養紀錄。
②都會焦點公寓大廈」101年12月之發電機保養紀錄顯示:
「過速指示」、「停機」,原告曾向管理委員會反應的證據
。
③給付101年12月至102年2月清運費之時間。
三、被告應於103年4月17日之前陳報下列資料:
①被告提出之電梯零件更換工程估價單內容為:「單煞車系
統改為雙煞車系統工程」,與被告
抗辯「原告對電梯之保養
不確實」有何
因果關係?而煞車片、煞車線圈、煞車器鐵心
組件係因「系統更改」而增加之零件?還是被告抗辯「原告
對「電梯保養不確實」所造成必需更換?
②被告提出之機電維修單,其中品名第1 項;「引擎速度控
制器」更換,與101 年12月之發電機保養紀錄顯示:「過速
指示」、「停機」,有何矛盾不相符之處?
③友福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目前繼續向被告催討101 年12月至
102年2月清運費之證明。
④對原告主張所預支10,000元做為召開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之
預備金,其中用於開會通知4,136元,餘額5,864元已於所請
求之管理服務費中主動扣除,有何抗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