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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簡字第 3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185號 原   告 壹鈞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瑞 訴訟代理人 紀威羽 被   告 都會焦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虹蘘 訴訟代理人 元俊麟 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22日下午2 時50 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103年4月17日之前陳報下列資料 ①「都會焦點公寓大廈」101年12月及102年1 月之電梯(昇 降機)保養紀錄。 ②都會焦點公寓大廈」101年12月之發電機保養紀錄顯示: 「過速指示」、「停機」,原告曾向管理委員會反應的證據 。 ③給付101年12月至102年2月清運費之時間。 三、被告應於103年4月17日之前陳報下列資料: ①被告提出之電梯零件更換工程估價單內容為:「單煞車系 統改為雙煞車系統工程」,與被告抗辯「原告對電梯之保養 不確實」有何因果關係?而煞車片、煞車線圈、煞車器鐵心 組件係因「系統更改」而增加之零件?還是被告抗辯「原告 對「電梯保養不確實」所造成必需更換? ②被告提出之機電維修單,其中品名第1 項;「引擎速度控 制器」更換,與101 年12月之發電機保養紀錄顯示:「過速 指示」、「停機」,有何矛盾不相符之處? ③友福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目前繼續向被告催討101 年12月至 102年2月清運費之證明。 ④對原告主張所預支10,000元做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 預備金,其中用於開會通知4,136元,餘額5,864元已於所請 求之管理服務費中主動扣除,有何抗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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