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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簡字第 5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566號 原   告 偉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輝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被   告 陳傳黃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25日下午3時30 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被告均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三、本件原告除請求被告金錢賠償外,同時為回復名譽之請求 ,此部分不屬於財產權之訴訟,本件應全部改適用通常訴 訟程序審理。 四、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2年6月30日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66 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陳報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並將繕 本直接通知被告訴訟代理人。 五、被告訴訟代理人收受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繕本後,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於10日內向本院陳報答辯 狀,並將繕本直接通知原告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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