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586號
原 告 東龍地板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宋叔朋
被 告 高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煜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
報酬事件,經於民國102年5月28日
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8,938元,及自民國102年3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
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
承攬彰化縣田尾國中活動中心整修改善工程
,於民國100年12月9日與原告訂立工程合約,將其中楓木球
場木地板工程交由原告施作。原告已施作完畢。工程款為新
台幣(下同)1,068,388元,被告交付二紙面額各為313,800
元之支票,均已付款,餘款尚有128,938元未付。為此,原
告基於承攬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128,938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
經查: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工程承攬合約書、
價目表、簽收單、
存證信函及統一發票影本為證,
核屬相符
;且經本院
依職權向彰化縣立田尾國民中學查詢被告所承包
該校之活動中心整修改善工程執行情形,其中之「北美楓木
浮式彈性運動地板」部分,是否已完工驗收並給付工程款?
經該校以102年4月29日彰尾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表示工
程均已驗收,並已給付工程款;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從
而,原告依
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工程未付報
酬128,93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即102年3月1
9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職權
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
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33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8條,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