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簡字第 58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586號 原   告 東龍地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叔朋 被   告 高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煜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報酬事件,經於民國102年5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8,938元,及自民國102年3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承攬彰化縣田尾國中活動中心整修改善工程 ,於民國100年12月9日與原告訂立工程合約,將其中楓木球 場木地板工程交由原告施作。原告已施作完畢。工程款為新 台幣(下同)1,068,388元,被告交付二紙面額各為313,800 元之支票,均已付款,餘款尚有128,938元未付。為此,原 告基於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128,93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工程承攬合約書、 價目表、簽收單、存證信函及統一發票影本為證,核屬相符 ;且經本院依職權向彰化縣立田尾國民中學查詢被告所承包 該校之活動中心整修改善工程執行情形,其中之「北美楓木 浮式彈性運動地板」部分,是否已完工驗收並給付工程款? 經該校以102年4月29日彰尾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表示工 程均已驗收,並已給付工程款;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從 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工程未付報 酬128,93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即102年3月1 9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職權 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33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8條,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