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6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集喬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街○○號
法定
代理人 蔡榞家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余佳玲
住臺中市○區○○街○○○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秋榮即東巨玻璃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809,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4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