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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簡字第 6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6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集喬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街○○號 法定代理人 蔡榞家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余佳玲             住臺中市○區○○街○○○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秋榮即東巨玻璃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809,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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