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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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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簡字第 7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車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706號 原   告 北洲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銀亮 被   告 楊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時所提之書狀因不合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所定之程式(訴之 聲明僅記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而未具體特定),經本院於 民國102年1月30日以102年度中補字第261號裁定,命原告於 5 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及繳納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其中 一項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5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3款、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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