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706號
原 告 北洲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銀亮
被 告 楊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時所提之書狀因不合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所定之程式(
訴之
聲明僅記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而未具體特定),經本院於
民國102年1月30日以102年度中補字第261號裁定,命原告於
5 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及繳納裁判費,並
諭知如逾期其中
一項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5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3款、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