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849號
原 告 永興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永堌
被 告 高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華
訴訟代理人 黃盈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8月21日下午2時40分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就下列事項為具體陳述:
⒈本件
承攬契約之
承攬人為何人?本票發票人為何人?(此部分
為特定
訴訟標的,兩造有說明必要)
⒉工程保留款新臺幣369,528元如何計算而來?
⒊保固金本票應為2%(如合約價單特別條款),或10%(如合約
書第18條)?
本件訴訟,擬於民國102年8月21日終結,請勿遲誤提出攻擊
防禦
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