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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簡字第 8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849號 原   告 永興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堌 被   告 高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華 訴訟代理人 黃盈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8月21日下午2時40分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就下列事項為具體陳述: ⒈本件承攬契約之承攬人為何人?本票發票人為何人?(此部分 為特定訴訟標的,兩造有說明必要) ⒉工程保留款新臺幣369,528元如何計算而來? ⒊保固金本票應為2%(如合約價單特別條款),或10%(如合約 書第18條)? 本件訴訟,擬於民國102年8月21日終結,請勿遲誤提出攻擊防禦 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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