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901號
原 告 林秉弘
原 告 林六秀
被 告 建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龍男
人
被 告 陳龍富
訴訟
代理人 陳龍男
訴訟代理人 陳琬婷
訴訟代理人 許萬能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9月23日上午10時45分
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