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9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建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龍男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龍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秉弘、林六秀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0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
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