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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簡字第 9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9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建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男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龍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秉弘、林六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0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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