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909號
原 告 育達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本源
被 告 鳴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一鳴
訴訟代理人 林玉娟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下同)2,1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2日以102年度
中補字第36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1,600元(
原告已先繳
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作為訴訟費用之
一部),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
2年4月1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件在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