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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簡字第 9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9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地自然涼設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瓊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永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不利於   上訴人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75,86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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