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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簡字第 9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92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昱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枋 訴訟代理人 吳懿宸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竣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明 訴訟代理人 李國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移轉管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發 票地址亦在臺北市○○區○○○路○段○○號6樓,並非臺中市 ○區○○○路○○○號6樓A室,本案侵權行為及結果地均不在 臺中,爰聲請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等語。 二、按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 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6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被告設 於中部位於臺中市○區○○○路○○○號6樓A室的營業所業務 員,接洽運送貨物事宜,被告公司業務員林琪玲亦到庭陳稱 :中部事務所在忠明南路,安排船期、船位,還有聯繫收受 貨品的事務,還有收取服務費用,中部的業務都是我們中部 業務在負責,原告的業務是我們中部辦公室在處理等語,依 卷附系爭貨物運送事宜往來電子郵件、聲請人中部營業所職 員名片所示,亦係經由聲請人設於臺中市○區○○○路○○○ 號6樓A室之營業所人員與原告接洽系爭貨物運送業務,則關 於被告公司中部營業所就系爭貨物運送業務涉訟,本院自有 管轄權。 三、從而,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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