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014號
原 告 愛力皮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清田
上列原告與
被告仲量聯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
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裝
潢補助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5,28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
準用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