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補字第 10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04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下 訴訟代理人 林仁頂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堅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明宗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9,9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