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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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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補字第 11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132號 原   告 周立軍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世超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3,7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惟本件原告請求之一部分係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是本件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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