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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補字第 11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191號 原   告 新紀元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美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林茂祥發支付   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788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28,448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   ,應繳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43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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