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215號
原 告 陳稼莊自然農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柏璋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靖紘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4,5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
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