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250號
原 告 隆升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素英
原 告 陳萬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春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223,1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8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