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251號
原 告 淯筌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蔡朝雄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65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第436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具狀補正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