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280號
原 告 盈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明意
上列原告與
被告謝明錫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之
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訴請被告應返還之牌照
2面、行車執照1枚及費用新臺幣(下同)800元,其客觀價值合計
應未逾10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