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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補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42號 原   告 太達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堅 訴訟代理人 鄭志航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紅景天養生   御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7361   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84,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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