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5號
原 告 韋廷琛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全鎰建材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1,6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
定提高徵收後之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靖國